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家庭服务活动,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,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、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,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,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,2012年12月18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了第11号令《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 《暂行办法》)第四条明文指出: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,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,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。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。
《暂行办法》对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范围、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、消费行者为规范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。明确了家庭服务业的范围内容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,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、保洁、搬家、家庭教育、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、婴幼儿、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,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。
《暂行办法》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,对有不正当竞争、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、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、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等8种行为的家政服务机构,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,拒不整改的,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。